帮扶救助 困难救助 因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职工或家庭成员患大病等原因造成家庭收入少、支出大,月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连续近12个月低于职工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倍,家庭生活相对困难的,各单位可给予发放困难救助元。符合条件的职工每6个月可申请一次。实施救助后,职工家庭仍然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经集团公司帮扶救助办公室审批同意,可再给予适当救助。 受灾慰问 职工家庭因灾、疫、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较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各单位应及时走访慰问,可购买发放不超过元的慰问品。 受灾救助 职工家庭因灾、疫、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各单位在走访慰问的基础上,可根据受损程度给予不超过0元的救助。职工家庭人身财产损失特别巨大,需要更大力度帮扶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经集团公司帮扶救助办公室审批同意,可再给予适当救助。遇大面积灾、疫、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影响面比较大的,必要时由集团公司统筹安排慰问救助。 节日慰问 “元旦、春节”“中秋、国庆”期间,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可对近12个月内发生过“困难救助”和“受灾救助”情形的职工家庭进行慰问,并发放节日慰问金和慰问品。慰问标准为: ①“元旦、春节”元。 ②“中秋、国庆”元。 ③入户走访时,可再购买发放不超过元的慰问品。 助学资助 困难职工子女助学 本年度发生过困难救助的职工,其子女入学或升学时,各单位可给予一次助学资助。资助标准为: ●就读于小学的,每人元。 ●就读于初、高中、职高、技校、中专的,每人元。 ●就读于大专及其以上高等院校的,每人元。 ●就读于私立、民办、函授、夜大、成人高校以及自费留学生和择校生不在资助范围内。 鼓励性助学 职工子女参加中、高考时,各单位可给予职工不超过元的慰问品。职工子女当年考入大专及以上高等院校时,各单位可给予职工一次鼓励性助学资助元,同时还可开展赠送不超过元的学习生活用品等活动。 技能培训资助 本年度发生过困难救助的职工,其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无固定职业的配偶、子女,为提升自身就业创业能力而自主参加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结业证)的,各单位可按实际费用的90%比例最高给予0元的技能培训资助。 医疗互助 病种救助 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互助会会员新患以下疾病,集团公司给予病种救助。 ●接受心、肝、肺移植术,救助00元(不同时期的可分别救助)。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未透析的救助0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的救助元;接受肾脏移植术救助00元。 ●血液系统恶性疾病,救助0元;接受骨髓移植术,救助00元。 ●恶性肿瘤,早期的救助0元(不同部位为不同病种);早期并接受脑部手术,体内肝、肺、肾、胃、肠、胰腺器官全部或部分脏器切除,救助0元(不同时期的可再次救助,不同部位为不同病种);晚期已转移(局部区域性转移除外),救助元。 ●植物人状态,救助元。 ●因病致截瘫,救助元。 ●肝硬化晚期合并并发症(低蛋白血症、食道静脉曲张、腹水、消化道出血等合并症之一),救助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脏器损伤,救助0元。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出血或脑血栓影响肢体、语言、咀嚼吞咽等部分功能,救助0元;致严重神经功能缺损救助0元(提供大额疾病诊疗手册)。 ●良性脑肿瘤接受手术,肝、肺、肾、胃、肠、胰腺器官良性肿瘤附带全部或部分脏器切除,救助0元(不同部位为不同病种,不同时期的可再次救助)。 ●实施主动脉手术,救助0元(不同时期的可再次救助)。 ●再生障碍性贫血,救助0元。 ●重症肌无力,救助0元。 ●接受支架置入术,心脏瓣膜置换、搭桥术,安装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救助0元(不同时期的可再次救助)。 ●结节性动脉炎伴并发症,救助0元。 ●动脉闭塞症,救助0元。 ●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救助0元。 ●肺血栓栓塞症并放置下腔静脉滤器,救助0元。 ●全髋、股骨头、膝关节置换术,救助0元(不同时期的可再次救助)。 ●高血压病极高危合并并发症(心力衰竭、冠心病、脑卒中、慢性肾功能衰竭、糖尿病等,需提供大额疾病诊疗手册),救助0元。 ●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心梗、肾病、视网膜病、肢端坏疽等,需提供大额疾病诊疗手册),救助0元。 ●精神病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住院治疗的,救助0元。 ●急性心梗、陈旧性心梗合并并发症(提供大额疾病诊疗手册),救助元。 ●强直性脊柱炎,导致关节强直(χ线片子显示关节融合改变),救助元。 ●类风湿性关节炎,导致关节强直(χ线片子显示关节融合改变),救助元。 ●帕金森氏病,救助元。 ●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救助元。 ●子宫、卵巢、乳腺切除术,救助元。(不同时期的可再次救助)。 ●非以上病种或因伤导致一至四级残疾的,救助0元;五至七级的,救助元。 ●不在以上大病范围,因患其他病种或因灾、疫、突发事件等造成危重病花费巨大的,根据大病管委会研究意见适度给予救助。 费用救助 会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门诊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统筹自付(不含起付金)超过元的部分,由集团公司按90%比例救助,年内最高救助00元;其个人自费部分(医院外购买的自费药品费用),由集团公司按50%比例救助,年内最高救助00元。一个年度内费用救助累计不足元的不予救助。 特殊救助 经“病种救助”和“费用救助”后,会员个人承担费用仍然较大的,由集团公司给予一次性特殊救助。 生育补助 会员符合政策生育子女时,各单位可给予一次性补助。生育一胞胎的,补助元;生育双胞胎的,补助元;生育三胞胎及以上的,补助0元。 住院慰问 会员患病住院、女职工生育住院时,各单位可给予不超元的慰问品。对同一名会员的住院慰问,一般情况下每年不超过2次。 配偶、子女大病救助 会员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患大病时,由集团公司比照“病种救助”相应病种,按20%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死亡慰问 会员死亡,各单位可给予慰问金0元(含花圈)。会员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死亡,各单位可给予慰问金元(含花圈)。 退休慰问 会员退休时,各单位可给予慰问金元。 会员退休后,自退休之日起保留3年会员关系,不再缴纳互助金,期间仍可享受一次病种救助。 信息来源:集团公司工会保障和女工工作部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skomx.com/mbyxg/1302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