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发|军人事务簿(ID:tyjrswb01)

来源|兵眼看天下

有许多带病回乡的战友给我留言,有得因服役期间训练工作强度大,生活无规律;有得因执行”急、难、险、重“任务落下慢性病,退役后无固定收入且年龄已大,治病及生活陷入困境,想寻求帮助却不知道相关政策,想去办理却不知从哪里着手希望我给予指导。近期我查阅了文件和材料,撰写本短文,仅供各位战友参考。

一、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定位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认定的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年07月29日修订的国务院、中央军委会令第号);

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号);

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号);

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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