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再次恭喜江苏省考顺利上岸的东泰教育的学员们,天道酬勤,付出终有回报。江苏各地级市将陆续启动体检程序,大家最近一定要休息好,注意饮食,杜绝饮酒,迎接体检。

从考生角度来说,公务员考试有六大基本环节: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其中最主要的淘汰环节是笔试和面试(公务员招考在考试制度上的设置是岗位定额制,其结果必然淘汰大多数人)。

体检是紧跟面试之后,总成绩排名一出来,较短的时间内,相关单位立即组织体检!这时进入体检的考生才恍然激动而担忧起来:万一体检不过怎么办?考生要重视体检,但不要过于担心。

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显著特点是:体检操作流程和形式非常严格,体检实质内容和项目比较宽松!为确保公务员体检的公正性、科学性与严肃性,相关部门在组织考生体检时,会采取集中封闭、分组、以序号代替姓名、专人专组负责、医院等严格措施。

但公务员体检实质内容和项目属于常规体检,主要包括:血检(含血常规、血生化、艾滋病病毒抗体、乙肝病毒抗体、血糖等)、尿检(尿常规)、腹部B超、胸部X光片、心电图等,其他还有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科等常规检查。(具体内容见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进入体检的考生,如果要自行先体检一次,主要体检以下项目即可:

1、血检(含血常规、血生化、病毒性肝炎、血糖等);

2、尿检(尿常规);

3、腹部B超;

4、根据家族或自身情况需要做特别检查的项目。

特别提示:

一、历年体检的风险点主要体现在

1、血检(各种急慢性肝炎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不能同时异常);

2、血糖不能超标(特别是有糖尿病家族史的);

3、排除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性病(已婚或同居者男女双方同时排除,有不良性行为亦提前排除)。

二、体检前注意事项提示1.体检前五天开始,严禁烟酒(公示之后再庆功),每天喝两大杯开水,这样会易于排毒。饮食宜清淡。比如:体检前二天勿吃菠菜、猪血、鸭血等食物(以免引起大便隐血假阳性)。   

2.体检前三天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以免影响体检结果。3.体检前一日晚最好禁食牛奶、豆制品、饮料、糖类等食品。防止影响检查结果。4.检查当天要穿轻便服装,不要化妆,不要穿连衣裙、连裤袜,不要穿有金属扣子的内衣裤、不要戴贵重饰品和隐形眼镜。5.体检当日禁食早餐,在抽血、b超检查后方可进餐。6.心电图和测量学压时应避免精神紧张,保持心情稳定。7.不影响体检通过的慢性病史者,请携带病历,并及时向医生提供既往病史,手术史等,如正在服用某些药物也应及时告之,便于分析体检资料做出结论。8.女性例假期间,不宜做妇科检查及尿检。9.怀孕及有可能怀孕的女性受检者,请先告知体检医生,勿做胸部x光。10.如果现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高了,不要急,吃清淡点的,多休息,不吃感冒药,没准你就是累的。如果有各种急慢性肝炎风险,可以在医生指导下,把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降为正常值。11.正式体检前保证8-10小时的空腹,即体检前一天晚上10点后就不要再吃东西了,可以喝一些水。第二天早上起来最好水都不要喝了。12.体检时应在医师指导下检查所有体检项目,勿漏项,以免影响录取。

附录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录二:体检项目细节有顾虑的学员对照下文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12号)。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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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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