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等规定,省委组织部决定组织实施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工作。 一、录用计划 从52个贫困县的优秀村干部中,为所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招录2名乡镇公务员;从其他县的优秀村干部中,为所在县招录1名乡镇公务员。全省共计划录用名乡镇公务员(详见附件1)。 二、报名条件 (一)报名范围 年10月31日至今,连续任职的村党组织书记或主任,年龄45周岁以下(年11月5日以后出生),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 (二)报名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模范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4.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5.热爱基层工作,善于联系服务群众,尊重劳动,吃苦耐劳,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在符合以上报名范围和报名基本条件的人员中,经各县择优推荐一定数量的人员参加考试录用。 不得报考或录用的情形: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劳动教养的,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报考; 2.工作中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近5年考核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或曾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等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不得报考; 3.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相关职能部门对报考者廉洁自律等方面做出违反廉政纪律规定鉴定意见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 三、报考程序 (一)发布招考公告 报考人员可通过以下网站查阅《陕西省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公告》及相关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 -阎良区1-鄠邑区1-蓝田县1-周至县2-西咸新区1-宝鸡 -凤翔县1-岐山县1-扶风县2-眉县1-千阳县2-陇县2-凤县1-太白县2-麟游县2-金台区1-渭滨区1-陈仓区1-咸阳 -兴平市1-武功县1-三原县1-泾阳县1-乾县1-礼泉县1-永寿县2-彬州市1-长武县2-旬邑县2-淳化县2-铜川 -王益区1-印台区2-耀州区2-宜君县2-渭南 -临渭区1-华州区1-韩城市1-华阴市1-潼关县1-大荔县1-澄城县2-合阳县2-蒲城县2-富平县2-白水县2-6186延安 -宝塔区1-安塞区1-吴起县1-志丹县1-子长县1-延川县2-延长县1-甘泉县1-富县1-洛川县1-黄陵县1-宜川县2-黄龙县1-榆林 -榆阳区1-横山区1-神木市1-府谷县1-定边县1-靖边县1-绥德县2-米脂县2-佳县2-吴堡县2-清涧县2-子洲县2-汉中 -汉台区1-南郑区2-城固县2-洋县2-西乡县2-勉县2-宁强县2-略阳县2-镇巴县2-留坝县2-佛坪县1-安康 -汉滨区2-汉阴县2-石泉县2-宁陕县2-紫阳县2-岚皋县2-平利县2-镇坪县2-旬阳县2-白河县2-商洛 -商州区2-洛南县2-山阳县2-镇安县2-丹凤县2-商南县2-柞水县2-杨凌 -杨陵区1- 关于公布党群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厅字〔〕20号)部署和要求,年以来,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直工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成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简称党群等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实现了预期目标。全国党群等系统共撤销项目个,保留项目个,其中党群等系统中央单位保留项目个,总撤销率为97.54%。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党群等系统中央单位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予以公布;省一级的保留项目经联席会议批复后,由各省(区、市)自行公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公布的项目名称和周期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告。 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主办部门项目名称周期中央纪委监察部(2项)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5年党风廉政建设好新闻奖2年中央办公厅(5项)全国党政系统机要密码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5年全国机要交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5年中直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4年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4年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项)“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新闻奖2年人大新闻奖2年全国政协办公厅(3项)全国政协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5年全国政协好新闻2年政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2年最高人民法院(4项)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5年全国优秀法院和全国优秀法官2年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2年全国法院办案标兵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4项)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5年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和杰出检察官3年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4年检察业务优秀集体和业务能手3年中央组织部(5项)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5年全国优秀共产党员5年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5年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先进党支部3年全国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3年中央宣传部(5项)全国道德模范2年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文明村镇、全国文明单位3年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5年2次全国服务农民服务基层文化建设先进单位2年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城市、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3年中央统战部(3项)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5年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评选表彰5年全国统战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3年中央政法委(3项)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5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新闻作品2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3年中直工委(9项)中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5年中直机关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1年中直机关文明单位3年中直机关“五好文明家庭”2年中直机关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和优秀工会工作者5年2次中直机关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1年中直机关青年文明号2年中直机关青年五四奖章1年中直机关青年岗位能手2年中央国家机关工委(6项)中央国家机关“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3年中央国家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5年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5年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2年中央国家机关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2年中央国家机关青年五四奖章2年中央编办(2项)全国机构编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5年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3年以上中央党校(2项)全国党校系统科研成果2年马克思主义研究优秀成果2年中央党史研究室(2项)全国党史部门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5年全国党史部门党史研究优秀成果3年全国总工会(8项)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1年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5年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评比表彰2年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表彰3年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2年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评选表彰2年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和优秀工会工作者5年2次全国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标兵2年共青团中央(10项)中国青年五四奖章1年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1年全国青年岗位能手2年青年文明号2年中国青年创业奖2年“母亲河”奖2年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2年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2年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2年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2年全国妇联(8项)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1年全国五好文明家庭2年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5年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2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2年全国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集体、先进个人5年中国儿童慈善奖2年中国妇女慈善奖2年中国文联(14项)中国戏剧奖2年中国电影金鸡奖2年大众电影百花奖2年中国音乐金钟奖2年中国美术奖5年中国曲艺牡丹奖2年中国舞蹈荷花奖2年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2年中国摄影金像奖2年中国书法兰亭奖2年中国杂技金菊奖3年中国电视金鹰奖2年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5年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2年中国作协(4项)鲁迅文学奖3年茅盾文学奖4年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3年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3年中国科协(8项)中国青年科技奖2年“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先进集体、科技标兵、优秀组织者2年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活动2年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1年全国科协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5年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2年王大珩光学奖2年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优秀科普作品奖2年中国侨联(4项)全国归侨侨眷先进个人、中国侨界杰出人物5年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5年全国侨联系统先进基层组织、先进个人5年侨界贡献奖2年中国法学会(3项)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3年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5年全国法学会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5年中国记协(2项)中国新闻奖1年长江韬奋奖2年全国台联(1项)全国台联系统信息表彰2年中国贸促会(1项)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3年中国残联(4项)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2年全国残疾人体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4年全国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表彰5年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3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项)全国红十字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5年全国红十字模范单位2年宋庆龄基金会(3项)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2年宋庆龄儿科医学奖2年孙平化日本学术奖励基金3年中华职教社(1项)黄炎培职业教育奖2年中国计生协会(1项)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5年全国工商联(4项)全国工商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5年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奖2年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暨“关爱员工、实现双赢”表彰2年光彩事业国土绿化贡献奖2年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 年12月30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年10月31日 招聘北京治疗白癜风得多少钱如何确定白癜风病因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skomx.com/mbyhl/8284.html |